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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涉海活动的通告

来源: 广东海事局
发布时间:2024-04-29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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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取近期海上险情事故教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遏制海上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从事涉海活动专项行动,特通告如下 :

一、严禁“三无”船舶、证照不齐或失效船舶从事涉海活动。凡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三无”船舶,一律禁止出海,并依法对“三无”船舶予以没收取缔、销毁。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渔船、涉渔乡镇船舶、游艇、快艇、摩托艇等船舶非法从事经营性载客、海钓、滑翔拖伞等海上活动及海上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严禁渔船、涉渔乡镇船舶、游艇、快艇等船舶非法停靠无居民海岛、海上风电设施,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及海上风电设施上非法从事旅游、露营、垂钓等活动。

四、严禁无证驾驶船舶及职务船员配备不齐从事海上活动,严禁船舶超载、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

五、从事涉海活动的船舶应安装北斗或 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定位设备,严禁船舶擅自拆除、改装、关闭北斗或 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定位设备,严禁关闭或破坏监控、报警、防护、救生等设备设施,严禁遮挡、涂改船名、船号。

六、严禁船舶不服从安全指令等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船舶应密切关注天气预报,确保“不安全不出海”,严禁冒险航行。

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参与其他涉海违法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的,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海警、公安部门将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线索,共同维护良好的海上秩序,守护海上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尾海事局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汕尾市公安局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汕尾海警局

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