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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修订解读

来源: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时间:2024-06-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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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了《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规定自2024年6月7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是自1999年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新法优化了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完善了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正式确立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的功能定位。2019年6月6日发布实施的《工作规定》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部分上位法新增内容尚未纳入。为保证新旧法律适用的顺畅衔接,严格对标上位法依据,切实加强海事行政复议工作,《工作规定》亟待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工作规定》总体结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保持一致,全文共七十四条,分六章。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体例上的修改

总体结构上增加一章行政复议决定,作为第五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规定保持一致,其后章节序号顺序递增。

(二)增加部分内容

1.增加海事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保持一致。

2.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明确申请海事行政复议的几种具体情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保持一致。

3.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便民为民”要求,在提出申请、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等各个阶段丰富便民举措,如通过应用程序、小程序线上提出复议申请,方便人民群众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

4.完善海事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要求:一是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是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程序,对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情形作出规定;三是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予以明确;四是增加了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

5.完善海事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一是规定除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外,海事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二是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三是规定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6.增加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指导条案款规定,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直接受理行政复议,在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基础上增加了责令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条款规定。

(三)修改部分内容

1.调整关于海事行政复议工作体制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保持一致,同时根据部海事局内设机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将法制部门统一调整为执法督察部门。

2.优化了海事行政复议决定程序一是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细化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二是强化变更决定的运用,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三是增设确认行政无效决定的条款,对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可以作出行政行为无效决定;四是对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行政复议和解等作出规定;五是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3.强化了海事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一是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二是规定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不同的决定类型,分别由有关机关强制执行;三是针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