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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系列解读(二)

来源: 广东海事局
发布时间:2025-04-03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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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期,我们聊了《广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还有正文第一章,大家肯定等不及想知道接下来的内容,那么直接“上干货”!划重点

第二章 船舶、水上设施安全管理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船舶、水上浮动设施所有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防范消除安全隐患;对本辖区乡镇船舶进行摸排核实,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统一编号造册,建立管理台账;与镇(街道)各类船舶所有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以及安全使用承诺书,督促船舶所有人履行船舶安全使用承诺,并组织开展安全培训。

【释义】本条是对镇(街道)各类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管职责进行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对《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乡镇船舶的管理要求予以固化提升。镇(街道)各类船舶具有地区特色和自身特点,且由于镇(街道)群众的生活出行需要而长期大量存在,船舶本身的安全管理需要明确。

第十条 乡镇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既有乡镇船舶应当接受编号造册,并在造册确定的范围内活动;

(二)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

(三)载人数量(包括操作员和乘员)不得超过三人;

(四)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或者器材,在船人员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

(五)不得在台风、大雾等恶劣天气下航行、作业;

(六)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船舶用途从事经营性运输、渔业捕捞等活动,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释义】本条对乡镇船舶所有人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

1.既有乡镇船舶接受造册,并按造册确定的范围活动,是为了方便管理且能有效降低安全风险系数,尽量避免因管理不到位造成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2.乡镇船舶航行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不具备操作能力的人员操纵船舶,对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危害,所以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并具有相应的操作能力。

3.乡镇船舶多用于家庭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安全技术水平及防护设施配置较低。为保障航行安全,防止发生群死群伤事故,明确乡镇船舶的搭乘人员不得超过三人(含操作人员)。

4.乡镇船舶通常是开敞舱室的船舶。为了搭乘人员的安全,明确应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或器材,船上人员必须规范穿着救生衣。

5.洪水、台风、大雾等恶劣天气会严重影响到船舶的安全操作,冒险开航极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明确船舶在上述恶劣天气下应当停航,以确保安全。

6.部分乡镇船舶存在擅自违背核定用途航行、作业等现象,有必要对乡镇船舶不得从事除自身用途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予以明确,且不得载运容易引发事故的危险品。

第十一条 长期闲置船不得妨碍河道行洪或者危害河岸堤防安全。长期在船居住人员应当加强自身及所居住船舶的安全防范。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和引导长期在船居住人员迁移上岸。

无法使用且无修复价值的乡镇船舶,乡镇船舶所有人应当及时将其拖离通航水域,消除安全隐患。未拖离的,由有关部门督促及时拖离。

无人使用或者管理的船舶,造成安全障碍或者污染需要清除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理。

【释义】本条对长期闲置船明确管理要求,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广州市行政辖区内部分水域依然存在一些长期闲置船,这类船舶对于河岸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都有一定影响。另外,广州市内依然存在少量居住在船上的人员,由于各种原因继续生活在长期靠泊岸边的船上,其自身安全风险以及其所居住船舶因年久失修、缺少维护而为所在水域带来一定的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 在湖泊、水库、河流、城市园林水域和风景名胜区水域等水域开展水上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水上游乐设施、休闲船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按照规定取得合格证书或者船舶检验证书。休闲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操作人员或者船员。

水上游乐设施、休闲船舶应当在安全水域活动或者航行,避免进入主航道、锚地、安全作业区和交通密集区,避免在恶劣天气下航行。

【释义】水上游乐设施、休闲船舶的活动区域和活动条件应当以安全为前提。为避免水上游乐设施和休闲船舶的使用、操作、活动和航行产生风险,危及设施、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对其符合相关标准、取得相应证书,以及配备操作人员进行规范。水上游乐设施、休闲船舶的抗风险能力较差,安全系数较低,所以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航行,正常活动时也应该避免进入主航道、锚地等船流量较大的区域。

第十三条 湖泊、水库、河流、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上游乐设施、休闲船舶的日常安全巡查;未设立管理机构的,由水域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日常安全巡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水上游乐设施、休闲船舶的经营单位应当与管理机构或者水域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并落实符合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要求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等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释义】本条对水上游乐设施、休闲船舶的监管机构和经营单位明确责任与要求,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有明确管理机构的,应当由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安全巡查,未设立管理机构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日常安全巡查。并将发现的违法行为报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经营单位作为设施、船舶的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和收益人,对相关设施、船舶的安全状况和操作规范最为熟悉,应承担其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通过建立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等措施,降低水上游乐设施、休闲船舶的事故风险。

第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举办赛事或者训练活动期间应当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管理要求,确保体育运动船艇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在安全水域内活动。活动场地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

【释义】本条对体育运动船艇应当符合的规定和标准,以及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落实的安全责任予以明确和强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由于体育训练和赛事的需要,体育运动船艇会在水域活动,而体育运动船艇的构造以及活动特点又与普通船艇存在差异,因此本条对体育运动船艇的船舶标准、安全防护、管理及活动要求作出规定,以保障体育运动船艇自身以及其活动水域内其他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龙舟赛事活动的组织指导和安全管理工作。龙舟赛事或者训练的组织者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相应的应急救援准备,加强赛事、训练的安全保障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民间龙舟活动等各类水上民俗活动的管理、监督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民间龙舟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相应安全管理措施。

民间龙舟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安全管理要求:

(一)在安全水域进行活动;

(二)龙舟上的人员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

(三)龙舟应当避免在主航道活动,如确需临时进入或者穿越主航道,不得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正常航行。

【释义】本条是对龙舟及各类水上民俗活动的要求,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龙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民间民俗活动,在我市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相当庞大的节庆及竞赛活动开展规模,且相关活动和赛事日益增多。为更好规范各类水上运动,确保水上活动期间人民生命安全,本条强化龙舟赛事或训练的组织者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安全管理职责,并对龙舟活动提出针对性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开航前核实乘员身份,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保证游艇适航。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释义】本条明确游艇安全管理要求,主要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作为搭乘游客的船艇,游艇乘员的管理是游艇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成员核实制度以及报告游艇出航相关信息,有利于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快速确定遇险遇难人员,有针对性开展救援。操作人员也应当对游艇进行检查,避免因不适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港澳游艇进入广州口岸,应当按照规定提前联系有关游艇俱乐部或者码头单位,确定停泊码头或者停泊点,落实游艇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鼓励探索港澳游艇在出入境通关、监管查验、码头设置、牌照互认、航行区域规划等方面创新。

【释义】我市近年海洋旅游产业迅速发展,船舶种类多样且需求量日益增长,港澳游艇涉及出入境问题,从安全角度考虑,对港澳游艇的停泊位置以及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进行强调。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建立绿色通道,为邮轮优先办理进出口岸手续,实施邮轮直进直靠、直离直出的交通组织和信息服务。引航机构为需要引航的邮轮安排引航员,保障邮轮安全、快捷进出港和靠离泊。

【释义】本条明确海事管理机构通过对邮轮施行便捷政策,为我市建设国际航运枢纽和海洋强市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九条 进入广州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

【释义】港口国检查(PSC)是针对自己国家港口和领海内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检查的国际检验体制,是海上安全和防止污染的最后一道防线。广州港作为国际大型港口,外国籍船舶往来频繁,为有效管理外国籍船舶,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纯电池动力客船、清洁能源(天然气等)动力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对船员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相关操作、应急处置等专业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纯电池动力客船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应设备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操作须知,对关键性操作进行标识。

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进行燃料加注,应当在具备作业条件的地点,由具备资质的燃料加注单位按照有关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开展加注作业,落实安全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的种类、时间、地点、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的船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者证件。

【释义】纯电池动力船舶作为新能源动力船舶,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属于新业态,加之锂电池等电池的特殊性,发生事故的风险更高,更应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体系,为加强对新能源动力船舶管理,降低该类船上水上交通事故风险,设立本条。第二款是对纯电池动力客船所有人、经营人以及管理人的要求,制定系统设备的维护、操作须知以及关键标识,尽量避免因船员操作失误而引发的各类水上交通事故。第三款是关于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的管理要求。第四款是对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的要求,船员应当接受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尽量避免因船员操作失误而引发各类水上交通事故。

第二十一条 无人驾驶船舶开展试验活动的,应当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超出试验水域范围等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将活动涉及的水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符合条件的自主航行水上装备开展试验活动,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具备航行条件的无人驾驶船舶,航行、停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船舶航行、停泊的一般性规定。

【释义】本条第一款规定从监管角度入手,规范无人驾驶船舶设施试验情况,为广州市加快航运数字化转型,推进智能航运技术应用,推动自主船舶技术发展和产业落地保驾护航。第二款是前瞻性规定,社会发展后出现的自主航行的水上装备可参照无人驾驶船舶执行。第三款是强调无人驾驶船舶也要适用普通船舶航行、停泊一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