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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系列解读(一)

来源: 广东海事局
发布时间:2025-03-01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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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港澳大湾区通江达海,珠江口三江汇聚,是世界上水网最发达、通航最繁忙的水域之一。位处大湾区中心的广州市水网交错纵横,大小河道密布,各类船舶众多。丰富的水运和船舶资源带来了活跃的港航经济,广州市海洋生产总值位居全省第一,港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正处于难得的历史机遇期和窗口期。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广州市水上民俗活动、水上体育赛事等各类水上活动增多;珠江日夜游等旅游产业蓬勃兴起;休闲船舶、游艇等船舶日益增加。这些既为城市有序发展注入满满活力,也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提出更高要求。纯电池动力客船、无人驾驶船舶等各类水上新业态飞速发展,亟待通过地方立法,有针对性规范相关活动主体生产、经营行为,为水上新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为了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广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应运而生。《规定》包括总则,船舶、水上设施安全管理,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水上应急搜救,法律责任和附则,总共七章五十四条。接下来,请广大读者朋友随着我们一起慢慢走近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立法目的及主要立法依据。长期以来,广州市缺乏综合性的水上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部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上位法需要结合广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持续强化和保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有力助推粤港澳大湾区以及广州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应急搜寻救助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规定》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广州市政府规章,《规定》适用范围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水域,调整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应急搜寻救助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释义】本条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立法工作指示的体现。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搜寻救助机制,统筹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释义】本条是广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的规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级政府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职责范围应当予以明确。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水路运输、港口的行业管理。

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公安、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体育、文化广电旅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气象、航道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释义】本条是海事、港务、农业农村、公安、水务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以及管理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上交通安全涉及多方职责,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有效实现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条 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对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主体责任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是水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水上交通安全以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是应有之义。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应急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上交通安全意识。

【释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前提是普法,围绕《规定》等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持之以恒的学习、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和知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助力安全与发展。

第八条 鼓励水上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设备,提高船舶管理、通航保障等方面的智慧化水平和协同协作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水上新技术、新装备的发展、推广和应用提供政策、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释义】本条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用新技术、新装备的前瞻性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鼓励扶持水上新技术、新装备全过程发展,为广州市港航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