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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调查官说案 | 电机员和三管轮先后进入封闭舱室窒息死亡

来源: 广东海事局
发布时间:2024-06-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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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概况

2020年8月16日,一艘32962总吨的广州籍散货船装载煤炭从河北秦皇岛开往广东阳江途中,航经台湾海峡南部海域,约1507时,电机员在进入NO.2货舱右侧污水管系检查通道后窒息死亡,约1750时进入该封闭舱室搜寻的三管轮同样窒息死亡。

该轮货舱污水管系检查通道入口布设于舱底管子弄上方,入口处设有一道竖梯与舱底管子弄衔接,事发舱室位于NO2货舱污水管系检查通道的右侧。舱底管子弄共有3 道出入口,分别在NO1-NO2货舱的甲板通道的甲板室(船员俗称1号桅房)、NO3-NO4货舱的甲板通道的甲板室(船员俗称3号桅房)及机舱底层。管子弄已列为封闭舱室,入口处均设有警示标志。

事故发生后,8月19日该轮按照封闭舱室作业要求,对该封闭舱室充分通风后进行测氧测爆,测量结果显示,舱底管子弄区域氧气含量为21.6-21.8%,通往事发舱室的竖梯入口处氧气含量仅为7.9%,其余有害气体(可燃气、硫化氢、一氧化碳)含量均为0。

案例解析

经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主要是:

1.船员违反封闭舱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彻底通风、气体监测,且本人未穿戴防护装备的情况下,未经审批进入封闭舱室作业和搜寻。

2.船舶多次组织船员进行关于进入封闭舱室的相关培训和演练,培训和演练效果评估均为良好以上,但事故表明:对于船员的培训和演练效果未达到预期目的。

3.在历次演练及进入封闭舱室作业前均按“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程序”进行了风险评估,但三管轮与电机员均在无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进入封闭舱室,说明船员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4.无客观证据证明电机员在8月16日有办理进入封闭舱室审批许可手续;无客观证据证明三管轮赶往事发舱室搜寻时,有办理进入封闭舱室审批许可。

5.2020年8月13至16日,未见电机员、三管轮的相关工作安排及两人的签字。客观证据表明,轮机长未要求电机员参加16 日的工前会。

镇洋说安全

1.船舶封闭处所“吃人”惨剧屡见不鲜,封闭处所被认为是船上对船员生命安全威胁最大的隐形杀手之一。

2.船舶的封闭处所主要包括干隔舱、液货舱、压载舱、淡水舱、燃油舱、滑油舱、污水舱、箱型龙骨、电缆管、主机扫气箱、锅炉内部等,由于长期与外界隔绝,空气流通不畅,通常含氧量不足,且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作业风险较高。

3.进入船舶封闭处所,应遵循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考虑国际海事组织(IMO)第A.1050(27)号决议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船长或指定的责任人员批准、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时,任何人不得打开或进入封闭处所。

(2)进入封闭处所前,应进行彻底的、不间断的通风换气,并对封闭处所内空气进行检测,封闭舱室内各处的氧气含量应不低于19.5%,有毒有害气体/蒸汽含量也应低于限值。

(3)人员进出封闭处所,出口处应有专人守护,并经常与舱内人员保持联系;并应备妥隔绝式呼吸器、安全带、救生索等救援和急救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