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专题新闻发布会
2025年02月21日 PM 03:00
湛江海事局副局长陈永忠、湛江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卓琴、湛江海事局法规规范处处长陈其朝
2025年2月21日下午,《湛江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专题新闻发布会在湛江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
主持人(15:50):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日前,湛江市人民政府发布政府令,正式公布《湛江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场新闻发布会的主要目的是介绍《规定》立法起草有关情况,解读《规定》主要内容,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
湛江海事局副局长陈永忠先生;
湛江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卓琴女士;
湛江海事局法规规范处副处长陈其朝先生;
我是本场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湛江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副主任王康。
下面,首先有请湛江海事局副局长陈永忠先生介绍《规定》立法起草有关情况以及主要内容。
陈永忠(16:01):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湛江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4年12月11日经十五届湛江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由湛江海事局牵头起草的湛江市首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于 2022年启动起草工作,历经重重困难与挑战,数易其稿。2023年被纳入市政府当年立法工作预备计划项目,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持续推进、深入打磨,至2024 年又被列入当年拟完成的立法工作计划项目,最终得以公布施行。从着手起草到正式公布,前后共历时两年有余,这期间饱含着起草者的心血与不懈努力,每一步都凝聚着对严谨性、科学性与可行性的执着追求。湛江海事局作为起草单位聚焦困扰辖区海上交通安全监管的体制机制、职责分工、海上新业态等突出问题,紧紧抓住湛江市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重大机遇,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后首次促成《规定》列入地方立法项目并最终出台,为湛江市海上交通安全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规定》共十一章七十三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规定》第一章明确在湛江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搜寻救助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为形成海上交通安全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提出了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的要求
《规定》第二章对“三无”船舶管理要求、救生衣穿着要求、船长职责、船舶锚泊要求、特殊水域禁止行为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在第三章明确了体育运动船舶航行区域要求,高危险性海上体育项目经营要求以及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等,并对湛江海湾大桥船舶通行作出特别规定,确保港口、桥梁等水域的通航安全。
(三)明确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对象的管理要求
《规定》第四至八章分别对乡镇船舶、海上风电场、海上采砂场、海洋牧场、休闲海钓等我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对象明确了具体的管理要求,体现了我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特色。
(四)明确了海上搜救机构的职责和运行机制
《规定》第九章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海上搜救机构,并对其职责和运行机制等进行了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夯实我市海上搜寻救助基础,提升应急救助水平。
(五)明确了有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规定》第十章对在桥梁水域、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内从事养殖、种植;乡镇船舶、渔业船舶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主管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等明确予以责任追究。
(六)明确了相关概念
《规定》第十一章对“三无”船舶、渔业船舶、乡镇船舶、海上风电场水域、临时性出海人员、海洋牧场、休闲海钓渔业船舶、海上搜寻救助等专业名词、术语进行了解释,确保相关规定更加准确,更利于理解和贯彻执行。
谢谢大家!
主持人(16:14):
感谢陈局的介绍。下面,开始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名称。现在大家举手提问。
中国水运报记者(16:14):
首先对《湛江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顺利出台表示祝贺,《规定》从立项起草到正式出台很不容易,能不能详细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谢谢!
主持人(16:15):
这个问题请湛江海事局副局长陈永忠先生回应。
陈永忠(16:16):
我们积极推动市政府出台《规定》,主要考虑到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我市水运行业加快发展对海上交通安全提出更高要求
在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引领下,我市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立市、以港兴市”发展战略,海洋经济近年来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强劲态势。然而,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我市海上交通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2024年湛江市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111860艘次,同比增长27.6%,商船进出港200215艘次,同比增长7%,海上交通流量持续增加,大量涉海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导致海上交通流量剧增,船舶航行密度加大,各类涉海作业活动频繁,这一系列因素相互交织,使得海上交通安全风险日益复杂和多样化。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市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亟需开展我市海上交通安全领域立法。
(二)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难以充分适应当前管理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有关上位法从国家层面对水运发展制定了原则性、总体性的管理规定,但由于地情不同,具体到我市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还存在着法律依据不够明确、规定不够具体、监管措施难以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确保上位法实施效果,需要结合实际对相关上位法进一步细化。
(三)海上交通安全监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为执法提供基本遵循。
一是目前辖区共有乡镇纳管船舶20854艘,乡镇船舶数量非常大,亟需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乡镇船舶的管理。
二是近年我市海洋经济中的新业态日渐增多,如海上休闲旅游、休闲海钓和其它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等,但由于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交通的滞后等原因,造成无正规组织的旅游活动和乡镇船舶、“三无”船舶、渔业船舶等非法载运旅客的行为时有发生,给政府监管带来困难,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为了加强新业态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亟需通过立法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及监管措施。
(四)海上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了提高我市海上突发事件防范和救助水平,保障航运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海上应急搜救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增强海上突发事件应对的可操作性,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规定》的制定实施有利于解决以上问题,通过法治手段为湛江市海上交通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谢谢大家!
湛江日报记者(16:24):
“三无船舶”的治理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请问《规定》在治理“三无船舶”方面有什么新举措呢?谢谢!
主持人(16:24):
这个问题请湛江海事局法规规范处副处长陈其朝先生回应。
陈其朝(16:25):
《规定》在治理“三无船舶”方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创新:
一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三无”船舶的含义,使得更好地进行理解适用。本《规定》参考借鉴了《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关于“三无”船舶的定义,“三无”船舶主要是指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者漂浮设施、装置。
二是通过立法明确了“三无”船舶基层治理新举措,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治理“三无”船舶中的主要职责。主要在《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有所体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三无”的船舶进行定期排查,并建立管理台账,督促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停止航行、作业等违法行为,并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分别报送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考虑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述船舶并无直接的执法权,因此在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之前会存在空档期,在此期间上述船舶可能会存在安全隐患,如违规航行、作业等,因此则需要督促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停止航行、作业等违法行为,等待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理,即违法船舶在未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之前需要对船舶的管理负安全责任,这就能从根本上压缩“三无”船舶的生存空间。
三是通过立法明确了管理“三无”船舶的基本原则,即“三无”船舶以及国家强制报废的船舶不得在海上航行、作业。这就进一步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三无”船舶的不合法性。
四是通过各部门协同联动,共同打击辖区内“三无”船舶。《规定》明确了海事、渔业、海洋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文广旅体、公安、海警等主管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联合执法,对辖区内“三无”船舶进行清理整治,加强在相关海域以及港口、渡口等海上设施的执法巡查,发现疑似“三无”船舶的,应当向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开展认定工作,并做好船舶扣押、保管、勘验准备和相关保障工作。涉渔“三无”船舶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五是为解决“三无”船舶看管难的问题提供依据。“三无”船舶在正式认定前的保管一直是个难题,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保管场,如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三无”船舶保管场,有利于规范“三无”船舶保管,避免无序停放导致的船舶安全风险,为“三无”船舶处置创造良好条件。
中新社记者(16:32):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湛江市乡镇船舶数量众多,对海上交通安全影响较大,请问《规定》在乡镇船舶治理方面有什么新举措呢?谢谢!
主持人(16:32):这个问题请湛江海事局副局长陈永忠先生回应。
陈永忠(16:33):
一是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了乡镇船舶的含义,使得乡镇船舶管理更精准。目前全市共有20854艘涉渔“三无”船舶登记造册,为解决大量存在的涉渔“三无”船舶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对符合条件的涉渔“三无”船舶纳入镇(街/乡)管理,统称“乡镇船舶”,发放《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允许在过渡期内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明确乡镇船舶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取得《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涉渔船舶,有利于更好地对乡镇船舶进行规范管理。
二是通过立法明确了乡镇船舶基层治理新举措,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治理乡镇船舶中的主要职责。一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船舶(包括乡镇船舶以及养殖渔排在内)和海上设施所有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工作;二是对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三无”船舶以及国家强制报废的船舶进行定期排查,建立管理台账,督促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停止航行、作业等违法行为,并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分别报送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三是建立健全乡镇船舶数据库,负责乡镇船舶的编号造册、船(号)牌及相关证书发放等具体工作,开展必要的船舶日常安全检查和救生知识宣传;四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镇船舶操作人员海上安全与防污染知识和船舶操纵技能培训;五是协同调查、处理乡镇船舶海上交通事故。
三是通过立法明确了管理乡镇船舶的基本原则及要求,即乡镇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存量过渡,只减不增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已完成摸查且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船舶,进行记录、测量、标识及造册,核定载人数量和活动范围,做好台账化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注销其乡镇船舶的资格,收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这样这些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乡镇船舶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三无”船舶,就可以按照“三无”船舶管理的要求进行处理,通过上述举措慢慢地将乡镇船舶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有效处理。
四是明确了乡镇船舶所有人的主体责任,规范了船舶所有人的行为。一是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是应当定期检查、保养乡镇船舶及其安全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乡镇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三是应当按规定报告海上交通事故,并配合事故调查。
五是明确了乡镇船舶自身的主体责任及法律责任,规范了其行为,可有效避免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是需要在规定的海域内航行作业;二是需要在风、浪、雾等适航气象条件下航行作业;三是需要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四是需要船上人员按规定穿着救生衣;五是需要遵守避碰规则和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特殊航行规定;六是不得非法载客。
六是明确了乡镇船舶事故处理的流程,有效地解决了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时如何处理的问题。本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事故处理精神,结合我市的经验做法,对乡镇船舶事故处理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乡镇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施救和报告的义务;二是乡镇船舶单方或者乡镇船舶之间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三是乡镇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
通过上述举措,加强了对乡镇船舶的全面管理,可有效规范乡镇船舶的运营,进一步提高乡镇船舶的安全性,更好地减少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生。
南方日报记者(16:40):
作为湛江市水上交通安全领域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政府规章,请问《规定》在制订过程中如何体现科学立法的要求,可否详细进行说明?谢谢!
主持人(16:41):
这个问题请湛江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卓琴女士回应。
罗卓琴(16:41):
《规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体现科学立法要求。
一是随着海洋强国战略和我市“工业立市、以港兴市”发展战略的实施,近年来我市海洋经济迎来大发展,如宝钢湛江钢铁基地、中科炼化一体化基地、巴斯夫一体化基地、廉江清洁能源4个投资超百亿美元的重大产业项目落户湛江,海上风电、海洋牧场加快建设,海砂开采、海上石油开采等涉海新业态持续增多,这些涉海项目的大发展极大促进了我市经济的发展,但是同时也给我市海上交通安全带来巨大安全风险。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市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亟需开展我市海上交通安全领域立法。出台《规定》就是从实际出发,回应经济社会发展诉求,充分尊重和准确反映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
二是从内容上体现。在审查《规定》时,我们坚持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即为了满足社会治理的需要,要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和手段,但又要明确行政机关法定责任,避免逐利避险、争权推责、揽功诿过。《规定》第一章和第九章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海上搜救机构的职责和运行机制,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为形成海上交通安全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是遵循立法技术规范。立法技术规范包括结构规范、语言规范、修改规范、废止规范、解释规范、授权立法规范、法典编纂规范等。明太祖朱元璋曾言,“法贵简当,使人易晓”。如果条文表述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则适用者必然会进退失据、不知所从。《规定》的条文表述我们力求准确、严谨,要求用语标准统一,简洁、平易,避免内容和表述上的重复;使用法言法语,避免照抄照搬。
湛江广播电视台记者(16:44):
《湛江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问,下一步海事部门将如何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谢谢!
主持人(16:45):
这个问题请湛江海事局副局长陈永忠先生回应。
陈永忠(16:45):
为切实将《规定》的各项规定落地生根,作为湛江市海上交通安全的监管部门,湛江海事局将按照市政府相关要求,秉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着力推进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抓学习培训,增强法治素养。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把《规定》宣传贯穿于日常执法实践,借助“法律法规进航运企业”“集中宣讲会”等活动,面向港口运营、航运物流以及船员等涉海从业群体,开展面对面培训讲解,深入剖析《规定》要点,促使从业者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
二是抓宣传推广,打造普法环境。全方位铺开社会宣传攻势,切实提高《规定》的覆盖面与认知度,推动其进机关、入企业、到社区、进校园。充分借助新媒体矩阵、当地主流报刊电视台开展专题宣传,充分发挥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微信微博等法治宣传教育阵地作用,利用公众号、行业群推送法规解读,全力营造贯彻《规定》的浓厚氛围,为新法施行筑牢民意基础。
三是抓职责落地,提升监管成效。海事部门将统筹开展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配套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厘清执法重点,扎实推进《规定》的各项工作,保障《规定》得以精准、高效、全面落实,用实干守护湛江市人民群众海上出行平安顺畅、海上交通秩序井然。
《规定》的学习宣传与贯彻实施,是一项兼具复杂性与长期性的系统工程,需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方得长效。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将紧扣学法、普法、用法等关键环节,密切关注可能衍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规定》的专题学习与研究,精准把握其精髓要义,确保《规定》所蕴含的新理念、构建的新制度以及提出的新要求,能够在海事行政执法实践中深深扎根、开花结果,有力推动湛江海上交通航运事业朝着安全、稳定、高效的方向稳健前行,为地区经济发展与海洋权益保障筑牢坚实根基。
主持人(16:49):
谢谢陈局,由于时间的关系,记者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各位记者朋友对《规定》还有什么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可以在会后与湛江海事局联系。
《湛江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我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希望新闻媒体加大对《规定》的宣传、解读、报道力度,提高《规定》知晓度,共同推动《规定》落实落地。再次感谢3位发布人的详细介绍和解答,感谢记者朋友们的积极参与。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