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提高水上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主要水域实施“一次性船位报告”便利化措施的通告》(2024年第17号)(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决定自2025年2月1日起对广东水域(广东海事局辖区和深圳海事局辖区水域)“一次性船位报告”和船舶动态报告便利化措施进行优化,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一次性船位报告”
(一)“一次性船位报告”要求。
按照《通告》要求,正确显示AIS信息的船长80米及以上船舶,适用“一次性船位报告”,客船、试航船除外:
1.船舶进入广东水域,在航经首个主管机关规定需要报告的VTS报告线时,应通过甚高频(以下简称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所属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2.广东水域主管机关规定需要报告的VTS报告线包括:
深圳VTS:南报告线(L1)、大屿山报告线(L2)、深圳湾报告线(L5)、大鹏湾报告线(L7);
汕头VTS:L1、L2、L3、L4、L5、L6、L7报告线;
湛江VTS:A区、B区分界报告线,B区、C1区分界报告线;
广州VTS:桂山东南报告线(L1)、桂山西报告线(L3);
珠海VTS:东、西、南、北报告线;
惠州VTS:惠州VTS报告线;
茂名VTS:A、B、C区报告线。
3.船舶离泊时,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当地或指定VTS中心进行离泊动态报告。位于东莞“新沙南作业区码头岸线”“立沙岛作业区码头岸线”“西大坦作业区码头岸线”的船舶,离泊前向广州VTS中心进行动态报告。
4.船舶完成首次船位报告和离泊动态报告后,本航次航经广东水域其他VTS报告线时,无需进行船位报告。
(二)“一次性船位报告”优化举措。
1.正确显示AIS信息的船长80米以下船舶,途经任一报告线时,无需进行船位报告,客船、试航船、外国籍船舶及设施除外。
2.客船、试航船:船舶应保持AIS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按照“报进不报出”的原则,航经VTS报告线进入任一VTS覆盖区时,向所属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离开VTS覆盖区时,无需进行船位报告。
3.所有外国籍船舶及设施:正确显示AIS信息的外国籍船舶及设施,适用“一次性船位报告”,完成首次船位报告和离泊动态报告后,本航次航经广东水域其他VTS报告线时,无需进行船位报告。
二、船舶动态报告
在VTS覆盖区内,所有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散装液化气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油船、客运船舶和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所有外国籍船舶及设施,应保持AIS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按照“报离不报靠”的原则进行动态报告:
船舶在进行离泊、起锚、离浮筒、航行中上、下人员时,应在规定的VHF频道向当地或指定的VTS中心进行动态报告;船舶靠妥码头、抛好锚、系好浮筒后,无需进行动态报告。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所称“船位报告”,是指船舶通过VTS报告线的报告。已进行“一次性船位报告”的船舶,不免除在主管机关规定的VHF频道守听的义务,不免除船舶申请航道、锚地、泊位、通过桥梁等特殊区域以及发生紧急或异常情况的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