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船舶抵押权登记 | 办理机构 | 汕头、湛江、广州、珠海、佛山、东莞、惠州、江门、阳江、中山、肇庆、云浮、清远、茂名、潮州、揭阳、梅州、汕尾、河源、韶关、广东海事局(广东海事局受理辖区除汕头、湛江外的国际航行船舶) |
受理部门 | 汕头、湛江、广州、珠海、佛山、东莞、惠州、江门、阳江、中山、肇庆、云浮、清远、茂名、潮州、揭阳、梅州、汕尾、河源、韶关、广东海事局 | 申请人 | 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办理形式 | 现场申请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间 | 7个工作日 |
结果名称 |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
填报须知 | 请参考下列信息办理。 | ||
受理标准 | 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 | ||
服务评价 | [我要评价] | 评价结果 | [结果查询] |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受理标准: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下载 | 要求及注意事项 |
---|---|---|---|---|
1 | 《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2 | 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3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4 | 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5 | 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6 | 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原件、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件、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7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原件,并表明是否已现场核实船舶实际状态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8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9 | 委托证明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1、受理人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人员制作证文书,经校对后按证文书种类,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8、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按业务类型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9、初审人将相应证文书或《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十条 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一)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船舶抵押合同。
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公众查询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
第二十三条 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承转人作为抵押权人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前,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四条 同一船舶设定二个以上抵押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登记日期。
登记申请日期为登记日期;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应当相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十六至二十条((十六)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未经注销不失效。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船舶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征得登记顺序在其后的抵押权人的同意。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先注销再重新登记,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
(十七)按照《 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十三条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手续时,向承转人核发的船舶抵登记证书中抵押登记申请日期仍填写原抵押权登记证书的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证书签发日实际签发日期。
(十八)抵押人以多艘船舶共同担保同一债权时,应看作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个债权。船舶共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出作为抵押物的多艘船舶在抵押时的总价值。已设定共同担保的船舶,做一个不可分的整体,可共同为多个债权做担保,但各艘船舶不得再单独作为抵押物担保其他债权。
为共同担保的船舶核发抵押权登记证明书时,每艘船舶担保的债权数额均应填写抵押合同载明的共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但在抵押权登记证明书的备注栏内应注明“ XX(船名)、XX 、XX 共 X(艘数)艘船舶共同担保 XXX(债权数额)元债权”。
(十九)抵押双方申请最高额抵押时,必须提交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因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为不特定将来债权,抵押双方需约定债权的最高限额和决算期,最高限额债权不得超出抵押船舶的抵押当时价值。
(二十)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格式由主管机关统一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办理抵押物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空白证书正面和背面
办理机构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监督电话 |
---|---|---|---|---|
广东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广州市怡乐路47号 |
020-34002611 020-89098704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汕头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47号 | 0754-8890018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湛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新港路霞山港区口岸业务楼 | 0759-225875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1:45;14:30-17:30 |
020-34298158 |
广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520号 | 020-37051581、020-3705158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3:30-16:50 |
020-34298158 |
东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虎门港服务大楼 | 0769-8279310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3:00-16:30 |
020-34298158 |
珠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中路15号1栋 | 0756-334900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惠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镇安惠大道12号 | 0752-5566561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00 |
020-34298158 |
河源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西行政商务小区 | 0762-3312071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汕尾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通航路下洋河东侧 | 0660-335802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江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二路72号 | 0750-3813337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阳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阳江市金山南路口岸新村 |
0662-3300016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中山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一路16号 | 0760-85310175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00 |
020-34298158 |
佛山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24号 | 0757-83100747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肇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23号 |
0758-691282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云浮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沿江西路 |
0766-861557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清远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北江四路9号 |
0763-3129325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韶关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北江中路44号 |
0751-8200128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梅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芹洋秀兰大桥南侧 |
0753-2215591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020-34298158 |
茂名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茂名市双山七路6号大院 |
0668-3990218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潮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潮州市西荣北路119号 |
0768-2139056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揭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揭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
0663-8228026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00 |
020-34298158 |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受理标准: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下载 | 要求及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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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2 | 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3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4 | 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5 | 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6 | 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原件、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件、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7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原件,并表明是否已现场核实船舶实际状态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8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9 | 委托证明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1、受理人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人员制作证文书,经校对后按证文书种类,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8、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按业务类型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9、初审人将相应证文书或《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十条 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一)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船舶抵押合同。
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公众查询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
第二十三条 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承转人作为抵押权人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前,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四条 同一船舶设定二个以上抵押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登记日期。
登记申请日期为登记日期;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应当相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十六至二十条((十六)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未经注销不失效。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船舶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征得登记顺序在其后的抵押权人的同意。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先注销再重新登记,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
(十七)按照《 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十三条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手续时,向承转人核发的船舶抵登记证书中抵押登记申请日期仍填写原抵押权登记证书的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证书签发日实际签发日期。
(十八)抵押人以多艘船舶共同担保同一债权时,应看作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个债权。船舶共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出作为抵押物的多艘船舶在抵押时的总价值。已设定共同担保的船舶,做一个不可分的整体,可共同为多个债权做担保,但各艘船舶不得再单独作为抵押物担保其他债权。
为共同担保的船舶核发抵押权登记证明书时,每艘船舶担保的债权数额均应填写抵押合同载明的共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但在抵押权登记证明书的备注栏内应注明“ XX(船名)、XX 、XX 共 X(艘数)艘船舶共同担保 XXX(债权数额)元债权”。
(十九)抵押双方申请最高额抵押时,必须提交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因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为不特定将来债权,抵押双方需约定债权的最高限额和决算期,最高限额债权不得超出抵押船舶的抵押当时价值。
(二十)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格式由主管机关统一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办理抵押物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空白证书正面和背面
办理机构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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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广州市怡乐路47号 |
020-34002611 020-89098704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汕头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47号 | 0754-8890018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湛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新港路霞山港区口岸业务楼 | 0759-225875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1:45;14:30-17:30 |
020-34298158 |
广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520号 | 020-37051581、020-3705158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3:30-16:50 |
020-34298158 |
东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虎门港服务大楼 | 0769-8279310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3:00-16:30 |
020-34298158 |
珠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中路15号1栋 | 0756-334900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惠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镇安惠大道12号 | 0752-5566561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00 |
020-34298158 |
河源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西行政商务小区 | 0762-3312071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汕尾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通航路下洋河东侧 | 0660-335802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江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二路72号 | 0750-3813337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阳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阳江市金山南路口岸新村 |
0662-3300016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中山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一路16号 | 0760-85310175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00 |
020-34298158 |
佛山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24号 | 0757-83100747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肇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23号 |
0758-691282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云浮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沿江西路 |
0766-861557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清远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北江四路9号 |
0763-3129325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韶关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北江中路44号 |
0751-8200128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梅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芹洋秀兰大桥南侧 |
0753-2215591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020-34298158 |
茂名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茂名市双山七路6号大院 |
0668-3990218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潮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潮州市西荣北路119号 |
0768-2139056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揭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揭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
0663-8228026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00 |
020-34298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