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26号 1990年9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客渡轮的安全管理,便于对客渡轮的识别和安全避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海峡两岸或岛屿间横越航道的专门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下列客渡轮:
(一)在沿海海峡两岸或岛屿间航行,且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小时,或单程航行距离不超过
(二)在长江干线航行,且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或单程航行距离不超过
(三)在其他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且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客渡轮。
水翼船、气垫船和航行于港澳地区及国境河流、湖泊的客渡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客渡轮采用规定的专用信号标志,必须先经主管当地水域的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采用。
对难以确定是否执行本规定的客渡轮,应由主管当地水域的港务监督机关,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四条 船舶长度为
第五条 船舶长度为
(一)船舶长度为
(二)船舶长度为
第六条 船舶长度为
第七条 船舶长度为
客渡轮的号笛听距,应分别符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船舶长度为
标志图形采用国家标准GB5845·8-86中的轮渡标志,图形中L、D、C是“轮渡船”汉语拼音的缩写字母。
第九条 船舶长度未满
(一)船舶长度未满
(二)船舶长度为
标志旗的图形规格、颜色应符合附图2的要求。
第十条 客渡轮除应按本规定显示专用色度、号灯、号型、标志图形、标志旗和按本规定第七条鸣放声号外,还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内河避碰规则》中的其他信号规定。
第十一条 客渡轮航行与避让应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内河避碰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不因本规定而获得任何航行特权。
第十二条 使用本规定的专用色度、号型、号灯、标志图形和标志旗时,还必须经当地船检部门的专门检验,检验合格,并在船舶证书上注明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 客渡轮临时改作其他用途时,不得使用本规定的专用号型、号灯、声号和标志旗。客渡轮长期改作其他用途,还不得使用本规定的专用色度和标志图形。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桔黄色是指国家标准GB3181-82《漆膜颜色标准样本》中YR04标准编号的颜色。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附图1 号型图(单位:米)(略)
附表 客渡轮色度要求
船体着色部位 |
着 色 要 求 |
备注 | |
沿海客渡轮 |
内河客渡轮 | ||
船体顶板和 驾驶室顶板 |
1.“白-桔黄-白”为一组 色带,共两组; 2.桔黄色带宽应大于40厘 米,桔黄与白之比为2:1; 3.两组色带首尾纵向对称 |
1.“白-桔黄-白”为一组 色带,共两组; 2.桔黄色带宽应大于40厘 米,桔黄与白之比为2:1; 3.两组色带首尾纵向对称 |
限于有大型船舶 通航的水域 |
主甲板以上舷墙、外围壁等适当处 |
1.“白-桔黄-白”为一组色带; 2.桔黄色带宽20~50厘米; 3.若船体为白色,仅涂桔黄色带; 4.色带为水平环带 |
1.“白-桔黄-白”为一组色带; 2.桔黄色带宽大于20厘米; 3.若船体为白色,仅涂桔黄色带; 4.色带为水平环带 |
单层舱着色1、2组、双层以上舱着色2、3组 |
A:旗长
B:旗宽
附图2 标志旗
注:附图2中海蓝色为国家标准GB3181?82《漆膜颜色标准样本》中PB05标准编号的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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