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泛征求辖区海事机构、船员航运公司、培训机构,对《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意见,现将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汇总公布如下: 1. 建议将《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按照培训内容和适用对象分为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Ⅰ、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Ⅱ,分别对应500GT以下和500GT及以上油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油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 2. 建议将“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按船舶型式分为:全垫升气垫船、水面效应船、水翼船、单体船、多体船”删除,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不分类别。 3. 与附件2“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相关持证要求对照表不大一致”,建议在附件2表后进行备注,以免前后不一致引起理解上的偏差。 4. 将“(三)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五)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建议合并为:“(三) 通过相应考试,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 并完成规定的、相对应的船上实操项目演练见习。”删掉“合格的任职表现” 5. 将“或者具有相应型式高速船船上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改为“或者见习三副、三管轮具有高速船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6. 建议将“申请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更改为“申请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或驾驶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7. 建议将“申请以下培训合格证者,应当通过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并具有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更改为“申请以下培训合格证者,应当通过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并具有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 8. 建议将“申请以下培训合格证者,应当通过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并具有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更改为“申请以下培训合格证者,应当通过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并具有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 9. 建议将“(四)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相应型式的高速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更改为“(四)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3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相应型式的高速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10. 建议借鉴机动车驾驶证换证的做法,给予一定期限(如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证书失效但可以进行再有效换证,便利广大船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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