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连续概要记录》核发 | 办理机构 | 汕头、湛江、广东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 |
受理部门 | 汕头、湛江、广东海事局 | 申请人 | 船舶所有人、船舶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办理形式 | 现场申请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间 | 7个工作日 |
结果名称 | 连续概要记录 | ||
填报须知 | 请参考下列信息办理。 | ||
受理标准 | 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 | ||
服务评价 | [我要评价] | 评价结果 | [结果查询] |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证书污损或者国籍证书到期等原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下载 | 要求及注意事项 |
---|---|---|---|---|
1 | 《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2 |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3 | 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电子数据 |
—— | 需要电子数据 |
4 | 中英文《表格2》及其电子文档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电子数据 |
—— | 变更申请时适用 |
5 | 《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6 | 委托证明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7 | 船舶在前一船旗国持有的《连续概要记录》的全部副本及其因注销而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8 |
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9 | 《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1、受理人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人员制作证文书,经校对后按证文书种类,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8、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按业务类型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9、初审人将相应证文书或《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不收费
无
办理机构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监督电话 |
---|---|---|---|---|
广东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广州市怡乐路47号 |
020-34002611 020-89098704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汕头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47号 | 0754-8890018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湛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新港路霞山港区口岸业务楼 | 0759-225875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1:45;14:30-17:30 |
020-34298158 |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证书污损或者国籍证书到期等原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下载 | 要求及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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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2 |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3 | 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电子数据 |
—— | 需要电子数据 |
4 | 中英文《表格2》及其电子文档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电子数据 |
—— | 变更申请时适用 |
5 | 《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6 | 委托证明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7 | 船舶在前一船旗国持有的《连续概要记录》的全部副本及其因注销而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8 |
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9 | 《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1、受理人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人员制作证文书,经校对后按证文书种类,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8、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按业务类型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9、初审人将相应证文书或《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不收费
无
办理机构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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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广州市怡乐路47号 |
020-34002611 020-89098704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汕头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47号 | 0754-8890018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湛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新港路霞山港区口岸业务楼 | 0759-225875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1:45;14:30-17:30 |
020-34298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