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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成立于2000年1月,为交通运输部驻粤的直属正厅级机构,是广东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主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规赋予的职权,负责广东水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管理、航海保障行政管理等工作。

广东海事局设置20个内设机构和4个机关处室办事机构,设立广州、东莞、珠海、惠州、河源、汕尾、江门、阳江、中山、佛山、肇庆、云浮、清远、韶关、梅州、茂名、潮州、揭阳、港珠澳大桥等19个分支海事局及后勤管理中心,设立广州黄埔、东莞太平、珠海九洲港等91个海事处;另受交通运输部委托,管理深圳海事局、汕头海事局、湛江海事局。

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负责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三)按照授权,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引航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服务簿和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强制引航监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八)按照授权,负责监督管理或指导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工作;负责南海辖区海上巡航执法和航海保障的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九)负责管理、指导本局机关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海事业务、法制、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十)承办交通运输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管辖范围:

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为下列东北、西南和西界线之间的我国管辖海域以及广东省行政区的内河通航水域组成。(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深圳海事局管辖水域除外)。

东北界线:自广东、福建两省分界线沿117°14′00″E经度线向正南延伸至23°30′00″N 纬度线,再沿23°30′00″N纬度线向正东延伸。

西南界线:下列A、B、C三点连线和自A点(20°18′32″N/111°34′ 00 ″ E)沿140°方位线向东南方向延伸。

A : 20°18′32″N/111°34′00″E;

B : 20°18′32″N/111°00′00″E;

C : 20°07′00″N/109°20′00″E。

西界线:自21°27′30″N/109°46′15″E向西南延伸至21°13′ 30″N/109°20′00″E处,再向正南延伸至C点(20°07 ′00″N/109°20′00″E)


管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