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沿海) | 办理机构 |
第一类航标(灯塔和无线电导航台、无线电指向标、DGPS台等无线电航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第二类航标(灯桩、立标、灯浮标、浮标、灯船、雾号、雷达信标等):广东海事局下属各沿海分支局(汕头、湛江海事局,广州、东莞、珠海、惠州、汕尾、江门、阳江、茂名、潮州、揭阳海事局) |
受理部门 | 广东海事局及各分支局 |
申请人 | 业主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 |
通办范围 | 广东海事局下属各沿海分支局(汕头、湛江海事局,广州、东莞、珠海、惠州、汕尾、江门、阳江、茂名、潮州、揭阳海事局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间 | 15个工作日 |
结果名称 | 《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填报须知 | 网上申请专用航标设置的,行政相对人应将申请材料的电子版上传系统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
受理标准 |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照申请材料核实,确保申请材料均符合要求并全部提交方可受理。 2.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经现场审核,确定符合具备条件中的各项要求方可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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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评价 | [我要评价] | 评价结果 | [结果查询] |
1.拟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且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专用航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下载 | 要求及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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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申请表》 |
原件: 1 复印件: 0 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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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航标设计方案 |
原件: 1 复印件: 0 电子数据 |
—— | 包括航标结构图纸、航标配布前后示意图 |
3 | 最新的大比例尺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 |
原件: 1 复印件: 0 电子数据 |
—— | |
4 | 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
原件: 1 复印件: 1 电子数据 |
—— | |
5 | 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
原件: 1 复印件: 1 电子数据 |
—— | |
6 | 航标养护方案(撤除航标时不需要) |
原件: 1 复印件: 0 电子数据 |
—— | |
7 | 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及其复印件 |
原件: 1 复印件: 1电子数据 |
—— | |
8 | 影响通航安全时需提交海事部门通航安全论证材料 |
原件: 1 复印件: 0 电子数据 |
—— | |
9 | 项目来源批文(必要时) |
原件: 1 复印件: 0 电子数据 |
—— | |
10 | 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
原件: 1 复印件: 0 电子数据 |
—— | |
11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原件: 1 复印件: 1 电子数据 |
—— |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七条:航标管理机关和专业单位设置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七条: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的条件:
(一)拟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且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4.《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设置沿海航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同意。
5.《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沿海航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对航标效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6.《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五条
交通部是全国海区航标设置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第一类航标设置的规划和审批工作。
天津、上海、广州、海南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是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分别负责北方、东海、南海和海南海区第一类航标设置的审查和第二类航标设置的规划和审批工作。
交通部在沿海设立的海上安全监督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航标管理机关,按各自分工负责辖区内第二类航标设置的管理工作。
本条所称北方海区指辽宁、河北、山东省及天津市沿海水域;东海海区指江苏、浙江、福建省及上海市沿海水域;南海海区指广东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水域;海南海区指海南省沿海水域。
7.《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七条: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设置航标,应向海区航标管理机关提交航标设置书面申请;专业单位设置航标,应当向辖区航标管理机关提交航标设置书面申请。
航标管理机关根据航行安全的需要可责令专业单位设置航标。
8.《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八条:航标设置书面申请应当在航标设置前60日提交,并附有航标设计图纸资料一式二份。
9.《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九条:航标设置书面申请应当包括设置航标的名称、种类、用途、作用距离、灯质、设标地水(陆)域名称、标位地理坐标(北京坐标)、预定工期、使用期限,并附有最新的不小于1:10000的大比例尺测量图纸以及占用水(陆)域批文或证件;设置于新开港口、航道的,应附有完整的航标配布图。
10.《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条:航标设计工作应当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航标设计资格、并持有相应证书的单位承担。
11.《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辖区航标管理机关申请设置航标,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属于第二类航标设置的,由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审批,并于20日内将书面审批意见下达给辖区航标管理机关;属于第一类航标设置的,由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审查,并于20日内做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交通运输部审批;交通运输部应在20日内将书面审批意见下达给海区航标管理机关,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应及时通知辖区航标管理机关。
专业单位申请设置航标,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并于20日内做出书面审查意见,报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审批;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应在20日内将书面审批意见下达给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辖区航标管理机关应及时通知专业单位。
12.《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航标设置单位应当在预定工期内完成航标设置。逾期未能设置或者未能完成设置的,应重新提交书面申请。
13.《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航标设置单位完成航标设置后,应当由批准设置航标的航标管理机关对航标工作效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14.《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航标投入使用后,应当遵守使用期限,到期自行撤除。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于截止日期前30日提交书面延期申请。
15.《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因紧急情况需设置航标的,专业单位可在设置航标同时报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设置的航标不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辖区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责令专业单位予以重新设置或者调整;设置的航标使用期限超过30日的,专业单位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补办航标设置书面申请。
办理机构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监督电话 |
---|---|---|---|---|
汕头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47号 | 0754-8890018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湛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新港路霞山港区口岸业务楼 | 0759-225875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08:30-11:45;14:30-17:30 |
020-34298158 |
广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520号 | 020-37051581、020-3705158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08:30-12:00;13:30-16:50 |
020-34298158 |
东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虎门港服务大楼 | 0769-8279310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08:30-12:00;13:00-16:30 |
020-34298158 |
珠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中路15号1栋 | 0756-334900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惠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镇安惠大道12号 | 0752-5566561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08:30-12:00;14:00-17:00 |
020-34298158 |
汕尾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通航路下洋河东侧 | 0660-335802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江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二路72号 | 0750-3813337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阳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阳江市金山南路口岸新村 |
0662-3300016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佛山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24号 | 0757-83100747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茂名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茂名市双山七路6号大院 |
0668-3990218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潮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潮州市西荣北路119号 |
0768-2139056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1.拟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且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专用航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下载 | 要求及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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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申请表》 |
原件: 1 复印件: 0 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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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航标设计方案 |
原件: 1 复印件: 0 电子数据 |
—— | 包括航标结构图纸、航标配布前后示意图 |
3 | 最新的大比例尺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 |
原件: 1 复印件: 0 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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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
原件: 1 复印件: 1 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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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
原件: 1 复印件: 1 电子数据 |
—— | |
6 | 航标养护方案(撤除航标时不需要) |
原件: 1 复印件: 0 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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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及其复印件 |
原件: 1 复印件: 1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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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影响通航安全时需提交海事部门通航安全论证材料 |
原件: 1 复印件: 0 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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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项目来源批文(必要时) |
原件: 1 复印件: 0 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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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
原件: 1 复印件: 0 电子数据 |
—— | |
11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原件: 1 复印件: 1 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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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七条:航标管理机关和专业单位设置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七条: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的条件:
(一)拟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且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4.《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设置沿海航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同意。
5.《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沿海航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对航标效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6.《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五条
交通部是全国海区航标设置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第一类航标设置的规划和审批工作。
天津、上海、广州、海南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是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分别负责北方、东海、南海和海南海区第一类航标设置的审查和第二类航标设置的规划和审批工作。
交通部在沿海设立的海上安全监督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航标管理机关,按各自分工负责辖区内第二类航标设置的管理工作。
本条所称北方海区指辽宁、河北、山东省及天津市沿海水域;东海海区指江苏、浙江、福建省及上海市沿海水域;南海海区指广东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水域;海南海区指海南省沿海水域。
7.《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七条: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设置航标,应向海区航标管理机关提交航标设置书面申请;专业单位设置航标,应当向辖区航标管理机关提交航标设置书面申请。
航标管理机关根据航行安全的需要可责令专业单位设置航标。
8.《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八条:航标设置书面申请应当在航标设置前60日提交,并附有航标设计图纸资料一式二份。
9.《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九条:航标设置书面申请应当包括设置航标的名称、种类、用途、作用距离、灯质、设标地水(陆)域名称、标位地理坐标(北京坐标)、预定工期、使用期限,并附有最新的不小于1:10000的大比例尺测量图纸以及占用水(陆)域批文或证件;设置于新开港口、航道的,应附有完整的航标配布图。
10.《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条:航标设计工作应当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航标设计资格、并持有相应证书的单位承担。
11.《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辖区航标管理机关申请设置航标,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属于第二类航标设置的,由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审批,并于20日内将书面审批意见下达给辖区航标管理机关;属于第一类航标设置的,由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审查,并于20日内做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交通运输部审批;交通运输部应在20日内将书面审批意见下达给海区航标管理机关,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应及时通知辖区航标管理机关。
专业单位申请设置航标,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并于20日内做出书面审查意见,报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审批;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应在20日内将书面审批意见下达给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辖区航标管理机关应及时通知专业单位。
12.《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航标设置单位应当在预定工期内完成航标设置。逾期未能设置或者未能完成设置的,应重新提交书面申请。
13.《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航标设置单位完成航标设置后,应当由批准设置航标的航标管理机关对航标工作效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14.《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航标投入使用后,应当遵守使用期限,到期自行撤除。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于截止日期前30日提交书面延期申请。
15.《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因紧急情况需设置航标的,专业单位可在设置航标同时报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设置的航标不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辖区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责令专业单位予以重新设置或者调整;设置的航标使用期限超过30日的,专业单位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补办航标设置书面申请。
办理机构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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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47号 | 0754-8890018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湛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新港路霞山港区口岸业务楼 | 0759-225875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08:30-11:45;14:30-17:30 |
020-34298158 |
广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520号 | 020-37051581、020-3705158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08:30-12:00;13:30-16:50 |
020-34298158 |
东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虎门港服务大楼 | 0769-8279310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08:30-12:00;13:00-16:30 |
020-34298158 |
珠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中路15号1栋 | 0756-334900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惠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镇安惠大道12号 | 0752-5566561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08:30-12:00;14:00-17:00 |
020-34298158 |
汕尾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通航路下洋河东侧 | 0660-335802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江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二路72号 | 0750-3813337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阳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阳江市金山南路口岸新村 |
0662-3300016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佛山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24号 | 0757-83100747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茂名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茂名市双山七路6号大院 |
0668-3990218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潮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潮州市西荣北路119号 |
0768-2139056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