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临时国籍证书签发 | 办理机构 |
汕头、湛江、广州、珠海、佛山、东莞、惠州、江门、阳江、中山、肇庆、云浮、清远、茂名、潮州、揭阳、梅州、汕尾、河源、韶关、广东海事局 |
受理部门 | 政务中心 | 申请人 | 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办理形式 | 现场申办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间 | 7个工作日 |
结果名称 | 船舶国籍证书 | ||
填报须知 | 请参考下列信息办理。 | ||
受理标准 |
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 |
||
服务评价 | [我要评价] | 评价结果 | [结果查询] |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下载 | 要求及注意事项 |
---|---|---|---|---|
1 | 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2 |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3 | 船舶所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查验原件 |
4 |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原件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5 | 法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6 | 委托证明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7 |
海关完税证明、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8 | 光船租赁合同和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原件 |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9 | 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 |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10 |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原件;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原件 |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1、受理人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人员制作证书,经校对后,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8、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9、初审人将相应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第十七条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八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九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条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空白证书正面和背面
办理机构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监督电话 |
---|---|---|---|---|
广东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广州市怡乐路47号 |
020-34002611 020-89098704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汕头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47号 | 0754-8890018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湛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新港路霞山港区口岸业务楼 | 0759-225875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1:45;14:30-17:30 |
020-34298158 |
广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520号 | 020-37051581、020-3705158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3:30-16:50 |
020-34298158 |
东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虎门港服务大楼 | 0769-8279310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3:00-16:30 |
020-34298158 |
珠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中路15号1栋 | 0756-334900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惠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镇安惠大道12号 | 0752-5566561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00 |
020-34298158 |
河源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西行政商务小区 | 0762-3312071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汕尾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通航路下洋河东侧 | 0660-335802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江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二路72号 | 0750-3813337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阳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阳江市金山南路口岸新村 |
0662-3300016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中山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一路16号 | 0760-85310175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00 |
020-34298158 |
佛山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24号 | 0757-83100747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肇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23号 |
0758-691282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云浮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沿江西路 |
0766-861557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清远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北江四路9号 |
0763-3129325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韶关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北江中路44号 |
0751-8200128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梅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芹洋秀兰大桥南侧 |
0753-2215591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020-34298158 |
茂名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茂名市双山七路6号大院 |
0668-3990218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潮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潮州市西荣北路119号 |
0768-2139056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揭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揭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
0663-8228026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00 |
020-34298158 |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下载 | 要求及注意事项 |
---|---|---|---|---|
1 | 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2 |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3 | 船舶所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查验原件 |
4 |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原件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5 | 法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6 | 委托证明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7 |
海关完税证明、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8 | 光船租赁合同和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原件 |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9 | 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 |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10 |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原件;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原件 |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1、受理人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人员制作证书,经校对后,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8、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9、初审人将相应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第十七条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八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九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条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空白证书正面和背面
办理机构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监督电话 |
---|---|---|---|---|
广东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广州市怡乐路47号 |
020-34002611 020-89098704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汕头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47号 | 0754-8890018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湛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新港路霞山港区口岸业务楼 | 0759-225875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1:45;14:30-17:30 |
020-34298158 |
广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520号 | 020-37051581、020-3705158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3:30-16:50 |
020-34298158 |
东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虎门港服务大楼 | 0769-8279310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3:00-16:30 |
020-34298158 |
珠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中路15号1栋 | 0756-334900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惠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镇安惠大道12号 | 0752-5566561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00 |
020-34298158 |
河源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西行政商务小区 | 0762-3312071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汕尾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通航路下洋河东侧 | 0660-335802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江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二路72号 | 0750-3813337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阳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阳江市金山南路口岸新村 |
0662-3300016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中山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一路16号 | 0760-85310175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00 |
020-34298158 |
佛山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24号 | 0757-83100747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肇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23号 |
0758-691282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云浮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沿江西路 |
0766-861557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清远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北江四路9号 |
0763-3129325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韶关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北江中路44号 |
0751-8200128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梅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芹洋秀兰大桥南侧 |
0753-2215591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020-34298158 |
茂名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茂名市双山七路6号大院 |
0668-3990218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潮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潮州市西荣北路119号 |
0768-2139056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揭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揭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
0663-8228026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00 |
020-34298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