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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东省重点船舶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广东海事局
发布时间:2024-05-30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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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4日,广东海事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广东省重点船舶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4年6月25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航运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产业,航运安全保障体系高效运行是实现我国水上运输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立足智能化时代促进我国航运安全保障智慧化发展,是实现航运体系机构优化调整的必由之路。

2024年1月5日,广东省重点船舶智能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重点船舶监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在国内首创船舶驾驶行为动态监测预警和水路导航两大功能,通过对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重点桥梁的实时动态监控和重点船舶航行全过程预警,提升重点船舶的安全信息化水平,保障重点船舶的航行以及作业安全,以实现航运安全,进而达到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最终目的。

为规范重点船舶监管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推动航运安全生态全链条参与治理,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属地责任,构建完善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广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打造现代化海事治理新阵地,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五章18条,包括总则、配备与安装、使用与维护、安全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重点船舶的范围是指广东省登记注册或者在广东省内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危险品船舶以及300总吨以上的客船、干货船、散货船、砂石运输船、集装箱船、油船等类型的船舶。

(二)明确重点船舶监管系统是指具有船舶定位、航行及作业状态监测等功能,辅助船舶安全航行及作业的动态信息系统,包括装载在船舶上的相关监控设备和终端。

(三)明确部门职责,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使用重点船舶监管系统依法开展日常监督和执法工作,如通过监管系统获取相应数据作为执法证据或者用于查明事故原因。

(四)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是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并自觉使用重点船舶监管系统开展船舶和船员的动态安全管理。

(五)允许桥梁业主单位、金融保险机构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使用重点船舶监管系统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六)保障设备产品质量,监控设备的供应商应当确保提供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设备可以正常投入使用。

(七)确保设备应装尽装,要求重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需要积极配合监控设备的实船安装和调试,且强调设备安装实行专船专用,不得转借、转卖它船使用、不得随意拆卸。

(八)规范监控设备安装范围,监控设备的安装应当仅限于满足安全生产经营活动需要,避免侵犯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屏蔽、关闭、损毁、随意调整或者遮挡监控设备,确保监控设备可以正常收集数据信息。

(十)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发现监控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排除设备故障。

(十一)规范数据收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重点船舶监管系统的电子数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