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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关于报送
2023年度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通知

来源: 广东海事局
发布时间:2024-01-05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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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级海(水)上搜救中心,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根据《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海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海搜函〔2023〕4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23年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2023年海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报送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严格限定为参与以下海(水)上险情救助的社会力量:

(一)参加遇险人员3人或以上的较大、重大、特大险情的搜救应急行动;

(二)参加较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三)参加避免或减少水上设施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应急处置行动;

(四)参加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搜救应急行动;

(五)经常参加搜救应急行动且成绩突出。

二、填报申请奖励资金数额应体现“救助效果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总和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对参加较大、重大、特大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力量原则上可申请给予3万元/次、6万元/次、8万元/次的奖励。

(二)对参加社会影响大、救助风险高、持续时间长的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力量,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单项搜救行动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对长期坚持参加海(水)上搜救应急行动且成绩突出的社会力量,可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同时应在申请材料中列明2023年参与海上搜救的具体案例和实际效果。

三、各单位应认真填写《海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联系人信息表》《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明细表》(详见附件1-3)。对多个不同社会力量参加同一起险情救助的,应汇总到一个申请表中。申请奖励所涉的险情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单位在填报《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明细表》时应提供申请奖励资金社会力量的单位全称和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由社会力量单位财务部门提供,应包括单位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全称,单位银行账号不可使用个人银行卡号或存折号,开户银行名称须标明银行所在省、市。申请奖励的无注册公司的私营、个体、联户船舶、渔船,在“单位账户信息”栏填写个人银行卡号或存折号,在“备注”栏中注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四、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报送时限要求。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明确搜救奖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经办人要与申报单位及个人充分沟通,确保申报材料信息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反映搜救行动情况。相关负责同志要严格落实审核把关责任,严格执行逐级审批上报程序,不得将基层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转报。所有材料均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送。书面申请材料经申请单位负责同志签批盖章后原件寄至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电子版材料(Word格式)请于2024年1月25日前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通知及附件电子版可通过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网址(https://www.gd.msa.gov.cn/special/hssjzx/index.jhtml)“通知公告”专栏下载。

联系人:陈其东;电话:020-34283886

传真:020-34281854;邮箱:gdmrcc@163.com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47号811室;邮编:510260

 

附件:1.海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联系人信息表

2.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

3.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明细表

 

 

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