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2024年05月10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员适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效力位阶: 行政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有效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发布时间:2023-08-09 16:04
【字体: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员适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海船员〔2023〕77号)

 

汕头、湛江海事局,各分支局,机关各部门,辖区有关引航机构:

现将《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员适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2023年8月2日     

              

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员适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员适任管理,提高引航员素质,保障水上引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员培训、考试、发证和任职等适任管理活动。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引航员适任管理工作,引航机构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引航员的适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员申请适任证书晋升等级、变更引领范围及再有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同时还应当满足本细则规定的相应引领船舶艘次要求。

第五条 申请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应当满足的助理引领船舶艘次为:

(一)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大副适任证书,申请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的最低助理引领船舶艘次为50艘次;

引航机构直接招收的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取得海船无限航区一等二副适任证书后,申请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的最低助理引领船舶艘次为100艘次。

(二)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大副适任证书或者内河船舶一类大副适任证书,申请内河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的最低助理引领船舶艘次为50艘次;

引航机构直接招收的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取得内河船舶一类二副适任证书后,申请内河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的最低助理引领船舶艘次为100艘次。

第六条 申请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应当满足的引领船舶艘次为:

(一)海港三级引航员申请海港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为120艘次;

持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申请海港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的最低助理引领船舶艘次为100艘次,其中总长大于180米的船舶不少于20艘次。

(二)内河三级引航员申请内河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为100艘次;

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或者内河船舶一等船长适任证书,申请内河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的最低助理引领船舶艘次为100艘次,其中总长大于150米的船舶不少于20艘次。

第七条 申请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应当满足的引领船舶艘次为:

(一)海港二级引航员申请海港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为300艘次,其中总长大于180米的船舶不少于60艘次;

持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申请海港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的最低助理引领船舶艘次为100艘次,其中总长大于250米的船舶不少于20艘次。

(二)内河二级引航员申请内河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为150艘次,其中总长大于150米的船舶不少于30艘次;

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或者内河船舶一等船长适任证书,申请内河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的最低助理船舶艘次为100艘次,其中总长大于200米的船舶不少于20艘次。

第八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应当满足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为150艘次。

第九条 引航员申请变更引领范围考试应当满足的见习引航船舶艘次为:

(一)海港引航员变更同类别适任证书引领范围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为50艘次;内河引航员变更同类别适任证书引领范围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为50艘次。

(二)海港引航员变更为相同等级内河引航员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为30艘次;内河引航员变更为海港三级引航员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为50艘次。

第十条 引航员适任培训及考试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公布的培训和考试计划开展。引航机构应当于培训开班前10日将本单位参加考试的考生信息(附件1)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在确认考生满足考试条件后,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将参加考试的考生信息报送广东海事局。

第十一条 引航机构至少每年组织所属引航员按照知识更新培训大纲(附件2)开展一次知识更新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天

第十二条 引航机构应当对引航员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职业素养等相关知识,以增强其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海港引航员适任考试的《港口情况与水文气象》科目、内河引航员适任考试的《航道与引航》科目由广东海事局统一组织命题。

第十四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由引航机构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证书按照《船员证书制作细则》(引航员部分)的要求制作,其中引领范围应当按照引航作业的沿海港口及附近水域(附件3)或者内河港口和航线港口水域规范签注。

第十五条 引航员应当在适任证书注明的适用范围内引领船舶,且引领期间应当持有效的纸质或者电子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引航机构应当加强引航员任职资格管理,建立引航员纸质或者电子技术档案,记载引航员的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保持连续有效。

引航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将上年度本机构引航员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记录,引航员的引领船舶艘次及安全记录情况(附件4)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引航机构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为辖区内每个引航员建立纸质或者电子技术档案,反映引航员培训、考试、评估、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违法记录等信息,并保持信息的完整、连续和安全。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广东海事局2008年10月14日 印发的《关于印发引航员引航资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海事船员〔2008〕5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引航员考试报名信息表

   2.知识更新培训大纲

   3.引航员适任证书引领范围签注

   4.引航员引领船舶艘次及安全记录情况报备表    

附件1-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