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 办理机构 | 分支海事局 |
受理部门 | 政务中心 | 申请人 |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危险货物);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污染危害性货物)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报:登录中国海事一网通办平台(网址https://zwfw.msa.gov.cn/),按要求注册后根据系统提示填报信息,进行申请。 现场申报:请打印纸质申请表,带齐申请材料至分支海事局政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 |
法定办结时限 |
(1)污染危害性货物:航次申报24小时;定期申报7个工作日。(2)危险货物:24小时内;定船舶、定航线并且定货种的船舶一定期限内多次进出港口,5个工作日。 说明: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法定审批时限按照危险货物执行。 |
承诺办结时间 |
(1)污染危害性货物:航次申报24小时;定期申报7个工作日。(2)危险货物:24小时内;定船舶、定航线并且定货种的船舶一定期限内多次进出港口,5个工作日。 说明: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承诺审批时限按照危险货物执行。 |
结果名称 |
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上盖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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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请参考下列信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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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合并办理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或证明文件; (3)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作业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资料(适用时); 船舶载运的货物是危险货物时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或证明文件; (3)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作业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资料(适用时)。 船舶载运的货物是污染危害性货物时 (1)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或证明文件; (3)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资料; (4)货物适运申报单证(货物适运申报通过后取得,货物适运申报提交的材料见下面“补充”)。 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时,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1)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2)由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供货物所有人出具的有效授权证明; (3)相应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防范和应急措施等有关材料; (4)需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持有有效的批准文件; (5)交付运输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载运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供包装、中型散装容器或者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 b.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供罐柜检验合格证明; c.载运放射性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d.货物中添加抑止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止剂或者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有效期以及超过有效期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e.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f.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货物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污染危害性评估报告。 说明:拟交付船舶运输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属于危险货物的,按照本指南“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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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评价 | [我要评价] | 评价结果 | [结果查询] |
1.所载运的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水上安全运输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2.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3.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4.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下载 | 要求及注意事项 |
---|---|---|---|---|
1 |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 |
办理材料示范文本-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docx |
|
2 | 其他申报材料见受理标准 |
一级审批,包括受理、审批两个环节。
不收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三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和停留的时间等事项:
(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符合海上安全运输要求;
(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定船舶、定航线并且定货种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进出港口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应当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四、《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
无
办理机构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监督电话 |
汕头海事局政务中心 |
汕头市海滨路47号海事大楼一楼政务中心 |
0754-88900182 |
工作日 08:30-12:00, 14:30-17:30 |
020-34298158 |
湛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湛江市霞山区新港路霞山港区口岸业务楼(一楼) |
0759–2258752 |
工作日 08:30-11:45, 14:30-17:30 |
020-34298158 |
广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20号 |
020-37051581 020-37051582 |
工作日 08:30-12:00, 13:30-17:00 |
020-34298158 |
东莞海事局政务中心 |
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虎门港服务大楼 |
0769-82793100 |
工作日 08:30-12:00, 13:00-16:30 |
020-34298158 |
珠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
珠海市香洲区情侣中路15号1栋 |
0756-3349002 0756-3349003 |
工作日 08:30-12:00, 14:00-17:30 |
020-34298158 |
中山海事局政务中心 |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一路16号 |
0760-85310175 |
工作日 08:30-12:00, 14:00-17:00 |
020-34298158 |
惠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镇安惠大道12号 |
0752-5566561 |
工作日 08:30-12:00, 14:00-17:00 |
020-34298158 |
佛山海事局政务中心 |
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24号 |
0757-83100747 |
工作日 8:30-12:00, 14:00-17:30 |
020-34298158 |
江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
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二路72号 |
0750-3813337 |
工作日 08:30-12:00, 14:30-17:30 |
020-34298158 |
潮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潮州市西荣北路119号 |
0768-2139056 |
工作日 8:30-12:00, 14:30-17:30 |
020-34298158 |
揭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
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
0663-8228026 |
工作日 08:30-12:00, 14:30-17:30 |
020-34298158 |
汕尾海事局政务中心 |
汕尾市城区通航路下洋河东侧 |
0660-3358020 |
工作日 08:30-12:00, 14:30-17:30 |
020-34298158 |
阳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阳江市金山南路口岸新村 |
0662-3300016 |
工作日 08:30-12:00, 14:30-17:30 |
020-34298158 |
茂名海事局政务中心 |
茂名市双山七路6号大院 |
0668-3990218 |
工作日 08:30-12:00, 14:30-17:30 |
020-34298158 |
肇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
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23号 |
0758-6912820 |
工作日 08:30-12:00, 14:30-17:30 |
020-34298158 |
清远海事局政务中心 |
清远市清城区北江四路9号 |
0763-3129325 |
工作日 08:30-12:00, 14:30-17:30 |
020-34298158 |
云浮海事局政务中心 |
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沿江西路 |
0766-8615570 |
工作日 08:30-12:00, 14:30-17:30 |
020-34298158 |
韶关海事局政务中心 |
韶关市浈江区北江中路44号 |
0751-8200128 |
工作日 08:30-12:00, 14:30-17:30 |
020-34298158 |
河源海事局政务中心 |
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西行政商务小区 |
0762-3312071 |
工作日 08:30-12:00, 14:30-17:30 |
020-34298158 |
梅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芹洋秀兰大桥南 |
0753-2215591 |
工作日 8:30-12:00, 14:00-17:30 |
020-34298158 |
1.所载运的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水上安全运输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2.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3.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4.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下载 | 要求及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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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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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申报材料见受理标准 |
一级审批,包括受理、审批两个环节。
不收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三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和停留的时间等事项:
(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符合海上安全运输要求;
(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定船舶、定航线并且定货种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进出港口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应当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四、《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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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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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4298158 |
汕尾海事局政务中心 |
汕尾市城区通航路下洋河东侧 |
0660-3358020 |
工作日 08:30-12:00, 14:30-17:30 |
020-34298158 |
阳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阳江市金山南路口岸新村 |
0662-330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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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4298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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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双山七路6号大院 |
0668-3990218 |
工作日 08:30-12:00, 14:30-17:30 |
020-34298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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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23号 |
0758-6912820 |
工作日 08:30-12:00, 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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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沿江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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