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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海事局权责清单部分事项内容变化情况的说明

来源: 广东海事局
发布时间:2021-06-30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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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海事局权责清单部分事项内容变化情况的说明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对广东海事局权责清单相关事项内容的变化情况说明如下:

一、行政许可

(一)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事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决定》(国发〔2019〕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员服务簿签发取消后衔接工作的通知》(海政法〔2019〕107号)要求,自2019年2月27日起船员服务簿签发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自即日起取消该项行政许可事权。

(二)承接“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事权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航海保障行政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海人教〔2018〕305号)要求,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承接“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事权。

(三)承接“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事权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水上无线电管理职能的通知》(海通航函〔2019〕487号)要求,自2019年6月1日起,承接“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事权。

二、行政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部分业务执法业务流程及服务指南的通知》(海政法〔2019〕446号)要求,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增加了“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接收维护性疏浚、清障等航道养护活动通报”事权。

三、其他事项

(一)修订了通航安全管理有关许可事项的具备条件、提交材料等内容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19〕44号)要求,按照有关,对“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航行警(通)告发布”“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等事项的具备条件、提交材料及相关文书表格等内容进行了修订,详情参见广东海事局网上政务中心在线办事指南。

权责清单的修订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变化进行更新,在修订及维护期间另有未尽事宜,请通过广东海事局各级政务服务窗口或拨打公布的政务服务电话与海事工作人员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