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光船租赁登记 | 办理机构 | 汕头、湛江、广州、珠海、佛山、东莞、惠州、江门、阳江、中山、肇庆、云浮、清远、茂名、潮州、揭阳、梅州、汕尾、河源、韶关、广东海事局(广东海事局受理辖区除汕头、湛江外的国际航行船舶) |
受理部门 | 汕头、湛江、广州、珠海、佛山、东莞、惠州、江门、阳江、中山、肇庆、云浮、清远、茂名、潮州、揭阳、梅州、汕尾、河源、韶关、广东海事局 | 申请人 | 出租境内的,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申请;出租境外的,由出租人申请;租进外国籍船舶的,由承租人申请。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办理形式 | 现场申请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间 | 7个工作日 |
结果名称 | 《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 ||
填报须知 | 请参考下列信息办理。 | ||
受理标准 | 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 | ||
服务评价 | [我要评价] | 评价结果 | [结果查询] |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下载 | 要求及注意事项 |
---|---|---|---|---|
1 | 《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2 | 光船租赁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原件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3 | 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原件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4 | 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原件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5 | 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6 | 海关完税单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7 |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8 | 委托证明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9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10 | 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11 | 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12 | 出租人融资租赁经营资格证明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1、受理人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人员制作证文书,经校对后按证文书种类,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8、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按业务类型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9、初审人将相应证文书或《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 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时,出租人应当持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止或者注销其船舶国籍,并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一式二份。
第二十八条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承租人应当比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船籍港,并在船舶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
(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原登记国。
第二十九条 需要延长光船租赁期限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前15日,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续租合同正本、副本,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租登记。
第三十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申请光船转租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二十一)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自然人时,光船租赁登记的办法可以比照出租给本国企业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关于光租中国籍船舶在境内光租的,应严格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的有关规定办理光租登记和变更登记。对于船舶未取得国籍证书而直接光租的,核发国籍证书时,船舶经营人为船舶承租人,证书有效期与光租截止日期相一致,光租期超过五年的,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原则上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老旧运输船舶的国籍证书按有关规定核发,不受光租起止日期的限制。光租到期的船舶,如继续光租,应重新办理光租登记:如不再光租,应办理变更登记,将船舶经营人由光船承租人变更为实际经营人或使用人。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船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三)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籍港登记机关在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时,应中止或注销其国籍,封存或注销原发船舶国籍证书,并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必要时还需核发有效期可以抵达预定登记港办理交接所需时间为限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二十四)对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承租人申请办理续租登记的,应当视为新的租赁合同订立,注销原光船租赁登记后重新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按初次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用。)
3.《关于融资租赁船舶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0】524号)第一条(一、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在内容上涵盖了船舶建造或买卖和光船租赁的有关内容,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一个或一系列合同。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根据《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为融资租赁船舶办理所有权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融资租赁船舶的出租人应当依法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格,承租人应当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融资租赁的船舶应为已建造完工并交付的船舶。)
空白证书正面和背面
办理机构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监督电话 |
---|---|---|---|---|
广东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广州市怡乐路47号 |
020-34002611 020-89098704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汕头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47号 | 0754-8890018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湛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新港路霞山港区口岸业务楼 | 0759-225875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1:45;14:30-17:30 |
020-34298158 |
广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520号 | 020-37051581、020-3705158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3:30-16:50 |
020-34298158 |
东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虎门港服务大楼 | 0769-8279310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3:00-16:30 |
020-34298158 |
珠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中路15号1栋 | 0756-334900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惠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镇安惠大道12号 | 0752-5566561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00 |
020-34298158 |
河源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西行政商务小区 | 0762-3312071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汕尾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通航路下洋河东侧 | 0660-335802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江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二路72号 | 0750-3813337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阳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阳江市金山南路口岸新村 |
0662-3300016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中山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一路16号 | 0760-85310175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00 |
020-34298158 |
佛山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24号 | 0757-83100747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肇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23号 |
0758-691282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云浮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沿江西路 |
0766-861557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清远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北江四路9号 |
0763-3129325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韶关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北江中路44号 |
0751-8200128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梅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芹洋秀兰大桥南侧 |
0753-2215591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020-34298158 |
茂名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茂名市双山七路6号大院 |
0668-3990218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潮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潮州市西荣北路119号 |
0768-2139056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揭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揭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
0663-8228026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00 |
020-34298158 |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下载 | 要求及注意事项 |
---|---|---|---|---|
1 | 《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2 | 光船租赁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原件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3 | 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原件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4 | 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原件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5 | 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6 | 海关完税单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7 |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8 | 委托证明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9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10 | 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11 | 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 |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材料 |
—— | 不需要电子数据 |
12 | 出租人融资租赁经营资格证明 |
原件: 1 复印件: 1 纸质材料 |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
1、受理人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人员制作证文书,经校对后按证文书种类,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8、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按业务类型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9、初审人将相应证文书或《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 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时,出租人应当持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止或者注销其船舶国籍,并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一式二份。
第二十八条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承租人应当比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船籍港,并在船舶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
(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原登记国。
第二十九条 需要延长光船租赁期限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前15日,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续租合同正本、副本,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租登记。
第三十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申请光船转租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二十一)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自然人时,光船租赁登记的办法可以比照出租给本国企业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关于光租中国籍船舶在境内光租的,应严格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的有关规定办理光租登记和变更登记。对于船舶未取得国籍证书而直接光租的,核发国籍证书时,船舶经营人为船舶承租人,证书有效期与光租截止日期相一致,光租期超过五年的,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原则上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老旧运输船舶的国籍证书按有关规定核发,不受光租起止日期的限制。光租到期的船舶,如继续光租,应重新办理光租登记:如不再光租,应办理变更登记,将船舶经营人由光船承租人变更为实际经营人或使用人。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船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三)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籍港登记机关在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时,应中止或注销其国籍,封存或注销原发船舶国籍证书,并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必要时还需核发有效期可以抵达预定登记港办理交接所需时间为限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二十四)对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承租人申请办理续租登记的,应当视为新的租赁合同订立,注销原光船租赁登记后重新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按初次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用。)
3.《关于融资租赁船舶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0】524号)第一条(一、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在内容上涵盖了船舶建造或买卖和光船租赁的有关内容,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一个或一系列合同。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根据《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为融资租赁船舶办理所有权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融资租赁船舶的出租人应当依法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格,承租人应当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融资租赁的船舶应为已建造完工并交付的船舶。)
空白证书正面和背面
办理机构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监督电话 |
---|---|---|---|---|
广东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广州市怡乐路47号 |
020-34002611 020-89098704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汕头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47号 | 0754-8890018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湛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新港路霞山港区口岸业务楼 | 0759-225875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1:45;14:30-17:30 |
020-34298158 |
广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520号 | 020-37051581、020-3705158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3:30-16:50 |
020-34298158 |
东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虎门港服务大楼 | 0769-8279310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3:00-16:30 |
020-34298158 |
珠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中路15号1栋 | 0756-3349002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惠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镇安惠大道12号 | 0752-5566561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00 |
020-34298158 |
河源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西行政商务小区 | 0762-3312071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汕尾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通航路下洋河东侧 | 0660-335802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江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二路72号 | 0750-3813337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30-17:30 |
020-34298158 |
阳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阳江市金山南路口岸新村 |
0662-3300016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中山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一路16号 | 0760-85310175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00 |
020-34298158 |
佛山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24号 | 0757-83100747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8:30-12:00;14:00-17:30 |
020-34298158 |
肇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23号 |
0758-691282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云浮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沿江西路 |
0766-8615570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清远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北江四路9号 |
0763-3129325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韶关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北江中路44号 |
0751-8200128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梅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芹洋秀兰大桥南侧 |
0753-2215591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020-34298158 |
茂名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茂名市双山七路6号大院 |
0668-3990218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潮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潮州市西荣北路119号 |
0768-2139056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
020-34298158 |
揭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揭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
0663-8228026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00 |
020-34298158 |